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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461215/2025-002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5-10-22 [ 发布日期 ] 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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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发布日期 ] 2025-10-22
[ 成文日期 ] 2025-10-22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322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322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王玉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建议》(第0322号)收悉。相关建议已经采纳。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小区自治管理方面

近年来,按照国家和市级关于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部署要求,持续推动党建引领物业管理融入基层治理。深化培育“红岩先锋物业”,强化党组织对业主委员会等业主自治组织的领导和指导,推动区县物业协会、物业企业、小区成立党组织,指导物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如巴南区出台了《规范业主委员会组建、运行和监督的指导意见》,规范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和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对没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探索推进业主自治管理。如渝中区以党建引领推动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深度融合,成立68个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实现对无物业服务的小区全覆盖,有效提升老旧小区改造管理的参与决策,推动专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管理。

二、关于加强政策宣传方面

根据《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原则,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推动资金交存。指导区县通过制作科普动画、海报等方式在社区LED屏、公众号、宣传栏同步投放。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权登记时,应当核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目前,我们正研究推动房屋交易、登记与资金交存审核信息联动机制,在房屋过户环节提示交存状态、推动补交履责。

三、关于加强公共收益管理方面

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包括与公共收益相关的合同或者协议等。要求公共收益应存入物业共有资金账户,并设立单独账目。街镇可以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对共有资金使用和收支情况的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同时,印发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业主将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要求写入合同。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三亮三即时”,即亮服务内容、亮公共收益收支、亮履约情况,设施设备即时维修、建议投诉即时办理、困难需求即时帮助。统一设计了“三亮三即时”模板,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开公示。

四、关于加强监督管理方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共同决定。《住宅专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要求,明确了使用程序。在国家规定下,我市修订了《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细化验收要求,明确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开展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应当组织验收。同时,使用10万元以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要引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审,评审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或者公共收益中列支,业主大会决定不聘请评审机构的除外。后续我们将继续完善程序监督、造价监督,在修订《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时充分吸纳相关建议,推动提升资金使用安全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学习、吸纳您的建议,通过引导业主自治、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政策宣传等强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此答复函已经唐小平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4月27日

联 系 人:王骥

联系电话:63822631

邮政编码:4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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