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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461215/2025-002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5-10-22 [ 发布日期 ] 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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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发布日期 ] 2025-10-22
[ 成文日期 ] 2025-10-22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698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698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代海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豁免或减免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物业费的建议》(第0698号)收悉。经与市教委共同研究办理,相关建议事项已经采纳,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统筹力度补充幼师力量方面

我市高度重视基础教育资源供给,不断强化编制资源保障。一是在市委编办的指导和支持下,2020年,市、区县两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在全国率先实现全面达标。二是改革赋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2020年,市教委会同编制、财政、人社部门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下放教师编制管理权限。明确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编制总量、人社部门负责核定岗位总量,教育部门在总量内统筹管理教师编制、岗位分配、招聘使用、交流轮岗、考核评价等具体事务,强化了教育部门对教师资源统筹管理,有力推动了义务教育师资优质均衡配置。

关于“建立区县教师编制自主调节机制,对符合提高编制标准的中小学按规定适当增加编制,对规模较小的完小、教学点按教职工与学生比和教职工与班级比结合的方式核定编制”的建议,为适应中小学学龄人口数量、结构、区域分布变化,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更好保障基础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及我市正在开展深入研究论证,拟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重新测算、核定和动态调整。

关于将“中小学核减的富裕编制补充到学前教育”的建议,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配备标准,仅有教育部出台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指导幼儿园教师配备(含在编、非编教师),由地方结合实际对公办幼儿园相应核定编制。据了解,中央编办已将幼儿园编制标准纳入机构编制法规体系长期建设规划中,正在开展相关调研。近年来,我市新生人口数量有所下降,从2017年起幼儿园入学学生数量明显下降。鉴于编制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2012年中央对地方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后,地方各级均不能突破中央核定的事业编制总量,虽然无法再新核增事业编制,但各地仍在事业编制总量内结合实际审慎研究,调剂编制供幼儿园骨干教师和核心岗位人员使用。

二、关于豁免或减免配套幼儿园物业服务费方面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收费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区域划分是遵循规划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根据物业建设项目确定的用地范围,结合物业的共有或者共用设施设备等因素划定。多数小区配套幼儿园与住宅物业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属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我们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推动减轻小区配套幼儿园物业费负担:

一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39号)文件规定,指导各区县对符合要求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该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二是根据小区配套幼儿园相关物业服务内容和需求,由幼儿园园方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费。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学习、吸纳您的建议,配合市委编办进一步健全编制资源核定、配备、调整等管理办法,建立常态化的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此答复函已经唐小平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方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4月27日

联系人:王骥

联系电话:63822631

邮政编码:4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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