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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461215/2025-002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5-10-22 [ 发布日期 ] 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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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发布日期 ] 2025-10-22
[ 成文日期 ] 2025-10-22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43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43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肖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缓解业主自治组织“成立难”的建议》(第1343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相关建议已经采纳。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大幅降低首次业主大会申请门槛的建议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为解决首次业主大会发起难的问题,我们积极开展智慧物业信息平台建设,推动业主线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提高工作效率。关于大幅降低首次业主大会申请门槛比例的建议,我们将适时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以便在修订立法时吸收采纳。

二、关于明确“签收即参与”表决认定规则的建议

为推动业主广泛参与小区业主大会,我们积极开展智慧物业信息平台建设,重点围绕业主关注的高频事项,开发了信息查询、投票表决等功能模块,引导业主线上参与表决,提高参与率。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表决程序作出框架性规定,但对“参与”认定标准尚无明确细化条款。该建议涉及“民事意思表示”的法律规定问题,需在确保程序公正、保障业主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加以研究。后续我们将学习借鉴四川经验,并将相关建议适时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以便在修订立法时吸收采纳。

三、关于增设“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的建议

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鼓励在居(村)民委员会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具体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职。该规定为创新基层治理、构建多元协同机制提供了制度支撑。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制定提升党建统领小区治理水平的重点措施,指导暂不具备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可以探索由社区指导组建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部分职责。后续,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区县进一步细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运行规则,引导业主自治。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学习、研究和吸纳您的建议,通过完善法规制度、加强组织引导等,着力解决业主自治组织成立难的问题,推动规范业主自治。

此答复函已经唐小平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4月27日

联 系 人:王骥

联系电话:63822631

邮政编码:4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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