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政协复函〔2019〕53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0575号提案的复函
樊能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造老旧高楼外墙面的建议》(第0575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老旧楼房外墙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非常具有针对性。按照物权法规定,房屋外墙一般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共有部分,其整改费用分摊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专有部分占总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4号)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代为管理人)是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从实践来看,因为外墙砖治理涉及房屋产权人共同出资,存在意见难统一等困难,其安全隐患难以短期内彻底排除。针对这一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近年来市、区县已开展了相关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纳入综合整治,改善居住品质
近年来,我市开展了包括老旧住宅区在内的主城区居住区综合整治工作,共实施工程治理项目1841万平方米,完成综合执法任务1.2亿平方米,直接受益群众达到122.4万户、373万人。整治工作对房屋的陈旧立面(含外墙砖)、漏雨屋面等进行了修缮,对小区园林绿化进行提档升级,翻新改造小区道路和管网设施,并配套完善文化体育服务设施等。通过整治,使我市一批居民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内部居住条件和外部居住环境得到改善,主城区老旧房屋外墙的隐患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主城区外的永川、荣昌等区县,结合辖区实际,对老旧小区实施了综合整治工作,也整治了包括外墙砖在内的一些安全隐患。
二、加强管理维护,巩固整治成果
综合整治后,为巩固整治成果,针对老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后的维护管理问题,原市国土房管局下发了《关于主城区居住区综合整治物业管理的指导意见》,并制定了《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物业管理服务指导标准》,要求各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物业管理、产权人自行管理、社区管理和居民自行管理等三种管理模式,加强对综合整治后小区的管理,建立老旧住宅小区维护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建立排查机制,落实安全防范
近年来,市物业主管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577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严格防范房屋外墙脱落、阳台窗台等高空坠物导致的伤人事故,对发现房屋外墙有驳离、脱落迹象的,要立即设置警示标识,启动应急维修机制。
四、建立绿色通道,及时解决隐患
市物业主管部门印发的《关于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871号),将“楼体外墙砖等外立面涂饰层及玻璃幕墙有脱落危险的”列入了“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及范围”,对及时使用维修资金解决外墙砖隐患起到了积极作用。该文件相关规定为:发生此类情形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立即将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报告后,应实地查勘现场,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立即出具证明。经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立即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单位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于24小时内划转资金。提出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应立即进行抢修并公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实施抢修的,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代修,抢修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抢修完成后,抢修单位应在抢修完成后15日内公示抢修相关费用。
五、巩固已有工作,健全长效机制
您提出逐步将外墙砖替换为外墙涂料、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整改和政府给予一定补贴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我们正以巩固已有工作为基础,着手健全相关长效机制:
(一)抓好已有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一是继续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抓好排查工作。二是对于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立即设置警示标识,直至安全隐患排除。三是排除安全隐患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按规定拨付。房屋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治理且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代为治理,相关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二)指导区县将外墙砖整治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提升。我委贯彻落实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城镇老旧小区量大面广,要大力进行改造提升”的要求,已在试点的老旧小区改造提升指导标准中,将“屋面的有安全隐患的吊挂物”等列入了改造范围,并指导试点区以“产权人出资、区财政统筹、管线单位出资,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方式筹集改造提升资金。下一步,我委将指导扩大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试点示范范围,并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争取国家、市有关资金投入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进一步消除有关房屋安全隐患和逐步改善老旧小区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小区安全、干净、整洁、有序。
(三)积极配合在我市立法中作出相应规定。我们拟争取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中作出相关规定,进一步促进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落实,促进有关房屋安全隐患的及时解决。近期,市人大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已规定“出现拒不补建或者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拒不承担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及改造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