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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0-12-31

层级:市级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发文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联合单位:无

发文时间:2020年4月29日

有效期限:无

文件名称: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建市场〔2020〕6号

政策分类:其他


核心条款1:

标题: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管理

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开业报告。

核心条款2:

标题:住房租赁从业人员管理

内容: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人员,应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和登记证书。住房租赁企业要建立工作人员实名登记和工作卡制度,人员挂牌上岗,并实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人员信息。

核心条款3:

标题:规范经营行为

内容:一是真实发布房源信息。已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已提交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二是运用服务平台管理。充分运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机构备案、开业报告、房源核验、信息发布和网签备案等管理信息化。三是规范租赁服务收费。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四是加强租赁企业监管。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扩张规模过快的租赁企业,可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依法依规查处等方式防范化解风险。联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承租期内采取暴力威胁方式驱逐承租人、侵占挪用交易资金、欺行霸市等违法违规行为。五是管控租赁金融风险。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联动,强化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住房租赁贷款的信息共享。联合金融管理部门严厉查处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的行为。六是建立纠纷调处机制。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承担租赁纠纷首要调处职责。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房地产业协会、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七是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住房租赁行业诚信体系,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实行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运用“信用重庆”信息平台,将失信企业及人员相关信息推送给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督促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核心条款4:

标题:开展行业自律

内容:市房地产业协会、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实行行业公约,制定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争议处理规则,定期开展执业规范和执业行为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要定期通报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信用情况,加强风险提示。推进行业诚信体系成果的应用,倡导企业诚信经营,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政策原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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