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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层级:市级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发文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联合单位:无
发文时间:2020年4月29日
有效期限:无
文件名称: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建市场〔2020〕5号
政策分类:其他
核心条款1:
标题:车位租赁或销售条件
内容: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依法进行首次登记后,可按照规定进行租赁和销售。
核心条款2:
标题:购买车位条件
内容: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销售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业主放弃购买的,多余车位可向本小区其他业主出售。
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车位预售许可。取得预售许可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销售车位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告,并书面信函通知小区业主。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车位只能向购房业主出售,且一套房屋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含人防车位);6个月后逐步向业主放开销售限制,并在放开销售限制前1个月书面通知小区业主。车位(含人防车位)属住宅配套车位的,一套房屋最多可购买二个车位;属非住宅配套车位的,业主购买的车位(含人防车位)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现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进行车位产权首次登记。车位产权首次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销售车位的,应在小区范围内公告,并书面信函通知小区业主。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车位只能向购房业主出售,且一套房屋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含人防车位);6个月后逐步向业主放开销售限制,具体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小区车位(含人防车位)有多余未出租或出售的,经向小区业主公示后,可临时出租给小区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每次租期不得超过6个月。
核心条款3:
标题:车位整体划转
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整体划转给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按照《物权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受让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须承继原开发企业的相应权利和义务,划转后车位(含人防车位)使用需首先满足业主需求。划转后车位(含人防车位)的出租和出售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和出售车位的规定执行。
核心条款4:
标题:车位销售合同备案
内容:车位(含人防车位)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若属于购买人购买一个车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购买人购买车位的情况说明;若属于购买人购买两个车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提交购买人购买车位的情况说明外,还应提交关于车位销售的情况说明及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