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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2018年,国务院和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18〕48号),均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的相关要求,我委于2018年12月发布了《关于我市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人防工程)乙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 渝建〔2018〕730号)(以下简称“730号文”),在我市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人防工程)乙级资质审批中实行告知承诺制。
2019年3月,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建办市〔2019〕20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2019年10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重庆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03号),均提出对部分资质资格实行告知承诺管理。2019年1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明确要求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随后,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对具体实施方式、监管要求等进行了明确。2019年11月,市政府出台《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33号),要求在重庆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根据上述管理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我委发布了《关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的通知》(渝建发〔2020〕4号),全市区域范围内所有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均纳入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的范围
由我委负责审批的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升级和重新核定。
(二)关于办理流程
具体为“申请和受理”、“审批”、“公示”、“公告”和“核查”等五个阶段,具体内容详见文件第二点。
(三)关于所需资料
向我委提交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承诺书以及告知书中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已为申请人提供承诺书示范文本。
(四)关于相关处理措施
1.经核查发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我委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
2.经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我委将其违反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记录,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3个月,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满足要求的,我委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
3.对被撤销资质的申请人,我委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资质的申请,并将其相关不良行为记入诚信记录,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向全市通报;
4.对公示期间收到情况反映的,我委将组织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若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我委不予行政许可,且1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资质的申请,并将其相关不良行为记入诚信记录,向全市通报。
(五)关于资质申请的方式
企业可自主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向我委申请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也可按我委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程序申请办理。
(六)关于告知书和承诺书
告知书明确了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审批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人应作出的承诺以及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应承担的责任。申请人应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作出相应承诺。
(七)关于加强动态监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人,我委将对其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