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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重庆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近日公布,将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市住房城乡建委和市财政局对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对住房保障制度改革陆续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当前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我市亟需制定完善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多渠道满足保障对象住房保障需求。
(一)落实党中央、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以及实施公租房保障范围常住人口全覆盖推动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均作出了重要指示。2016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提出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市委、市政府也将研究制定公租房货币保障政策作为我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2020年重点任务。
(二)我市住房保障实际工作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市住房保障以公租房实物配租为主,现行租赁补贴仅面向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即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随着全市公租房可供分配的房源逐渐减少,结合我市市场房源供应较为充足和当前财力情况的实际,为接续后续保障,进一步打通保障性住房和市场化租赁住房的通道,更精准地满足住房保障对象差异化的居住需求,有必要探索适当扩大租赁补贴发放对象范围。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8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体原则、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请审核程序、补贴发放、退出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为确保稳妥推行,《暂行办法》按照保基本保必须、先试点后推广的思路,实施范围定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高新区等中心城区,本市其他区(县)仍执行现行的租赁补贴政策,待试行成功条件成熟后,再逐步适时向全市范围推开。
(二)补贴对象。《暂行办法》将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由本市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为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和公交司机、环卫工人。
(三)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本市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的准入条件和申请审核程序仍按原有政策执行,同时,对补贴面积、补贴金额、审核时间等《暂行办法》有新规定的,按《暂行办法》执行。
(四)准入条件。申请租赁补贴,主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本市户籍(公交司机、环卫工人不限户籍);2.在中心城区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且处于在缴状态(补缴不计算连续);3.家庭收入、财产、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4.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5.在中心城区租房居住。
一是收入准入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单身家庭不高于70%(如:我市2019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939元,60%即1900元/月,70%即2200元/月)。二是财产准入条件,申请家庭无机动车辆(含无1年内过户的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无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等。三是住房准入条件,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无住房。
(五)补贴标准。一是补贴面积,1人户20平方米/人、2人户及以上15平方米/人,每个家庭补贴面积总和不超过60平方米。二是补贴系数,补贴系数共分3档:普通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0.5;人均月收入高于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含),但低于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2倍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为0.8;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补贴系数为1。三是补贴期限,本市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见义勇为人员、残疾人、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等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的特殊住房困难群体;公交司机、环卫工人无补贴期限。其余补贴对象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60个月。四是补贴金额,即每平方米租赁补贴金额标准,《暂行办法》明确补贴金额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研究确定,另行公布。
(六)申请地点。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用工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并由用工单位向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一申请。
(七)申请材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交《重庆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意授权住房保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其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租赁补贴需核查的事项及对审核相关情况进行公示。
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收入情况等材料。本市其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婚姻状况材料;2.劳动合同;3.中心城区房屋租赁合同;4.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见义勇为人员、残疾人、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应提交身份认定的相关证书、证件材料。可通过信息共享核查的申请材料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供。
(八)审核程序。租赁补贴的审核程序为“两审两公示”,即初审、复审、初审公示和复审公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人租房、人口情况的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九)动态核查。一是保障对象主动申报,保障对象在享受租赁补贴期间,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房屋租赁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主动向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变化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未主动申报经查实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追回其不应当领取的补贴。二是职责部门主动核查,每次发放租赁补贴前,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房屋租赁等情况再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不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公交司机。《暂行办法》中所称的公交司机是指从事城市公交客车驾驶工作的人员。
(二)环卫工人。《暂行办法》中所称的环卫工人是指从事公厕保洁、清运垃圾、粪便,清扫街道的人员;环卫专用车辆、公共卫生设施的维修人员;其他接触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
(三)租房居住。《暂行办法》中所称的租房居住是指租赁保障性住房以外的市场租赁住房。
(四)实物配租轮候期。《暂行办法》中所称的实物配租轮候期是指申请人申请公租房保障并经审核通过进入轮候库等待配租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