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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联合建设备案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1-11-22

《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联合建设备案制度的通知》(渝建〔2014〕64号)于2014年3月1日开始施行,为便于相关单位广泛知晓政策内容,市住房城乡建委对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4年3月1起实施的《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联合建设实行备案制管理,为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市住房城乡建委印发了《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联合建设备案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1.自2014年3月1日起,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自2014年3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项目联合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具有法律效力的联建文书自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送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管理权限

根据2015年第2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建设备案和转让备案均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建设。《通知》中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建设是指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支付完毕,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自然人在已取得有关管理部门批准项目建设的文件,建设规模已经确定时,与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联合建设文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联合建设。

政策原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联合建设备案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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