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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绿色低碳建筑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推动城乡建设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促进建设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发挥示范项目在我市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市住房城乡建委与市财政局共同出台了《重庆市绿色低碳建筑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包含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示范项目及既有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四类“绿色低碳建筑示范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申报。
(1)申报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绿色建筑标识并获得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一年内的绿色建筑。
(2)申报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满足国家及重庆市《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且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m2的项目。
(3)申报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示范项目,为在供冷量大于10MW或供暖空调建筑面积大于10万m2的集中供冷供热建筑中利用水源热泵技术,进行供冷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进行供冷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的建设工程项目。
(4)申报既有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为改造实施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m2,根据《重庆市既有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效果核定办法》核定,改造后实现单位建筑面积碳减排率达到15%及以上目标的项目。
(二)补贴标准
本《办法》包含的四类“绿色低碳建筑示范项目”的补贴标准如下:
(1)对获得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绿色建筑项目按照建筑面积分别给予60元/ m2、40元/ m2、20元/ m2的补助资金。单个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总额,分别不得超过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2)对申请补助的零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按示范面积分别给予200元/ m2、120/ m2、80元/ m2的补助资金。单个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总额,分别不得超过400万元、240万元、160万元。
(3)对申请补助的区域集中供冷供热项目(供冷量大于10MW或供能能力≥10万m2)按照机组额定制冷量进行补贴,补助标准为150元/kW,对同一个示范项目(含分期建设的多个能源站)补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500万元。
(4)对申请补助的既有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按照绿色化改造效果核定机构核定的改造面积和碳减排率进行核算,对碳减排率达到25%(含)以上的改造项目按示范面积给予25元/m2的补助资金,碳减排率达到15%(含)至25%的改造项目按示范面积给予15元/m2的补助资金。
三、重要意义
《重庆市绿色低碳建筑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示范项目工作的具体主管部门,确定了示范项目的实施要求,细化了相应申报、审查、核定、管理等各程序具体要求,将切实规范绿色低碳示范项目管理,提高绿色低碳建筑示范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效果,发挥示范项目在我市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促进建设领域低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