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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六届四次全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在保持前期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供给侧、需求侧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加快回暖和平稳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8条,包括实施购房补贴、支持买新卖旧、优化多子女家庭住房套数认定等,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一)实施购房补贴。原则上从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在我市中心城区新购商品房(含车库)或存量住房(均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并完成契税缴纳的,由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以现金、消费券等形式,按照购房契税50%—100%的比例或按套给予补贴。具体以公开发布的各区补贴标准和方式为准。
(二)支持买新卖旧改善购房。一是开展“换新购”服务。由重庆市房地产业协会组织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放心买”,中介机构提供“优先卖”交易服务,促进一二手房联动交易。即: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住房认购协议、与中介机构签订二手住房委托买卖协议,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如30—90天)开发企业为购房人锁定意向房源,中介机构提供二手住房加推服务。若在约定时间内,存量住房售出,购房人则按照约定流程办理商品住房购买手续;若存量住房未能售出,则开发企业按照约定退还购房人缴纳的认购定金,购房人无需承担违约风险。同时,大力推行二手房“带押交易过户”,保持市场活跃度。
二是延续实施退税优惠。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重新购买住房(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契税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的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例1:若王先生在2023年10月1日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售了住房一套(100%产权),又于2024年1月10日在同一城市以200万元的价格新购买了住房一套(100%产权),假定王先生同时满足享受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其他条件,则王先生可申请全额退还出售150万元房屋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例2:若李先生在2023年10月20日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售了住房一套(100%产权),又于2024年1月15日在同一城市以100万元的价格新购买了住房一套(100%产权),假定王先生同时满足享受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其他条件,则李先生可申请退税金额为:(100万元/150万元)×出售150万元房屋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纳税人身份证件、《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现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新购住房证明资料(新购二手住房的,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复印件;新购新房的,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复印件)。
(三)优化多子女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在我市中心城区新购的第二套住房认定为首套,享受首套房商业贷款政策。多子女家庭提供家庭户口证明、房屋查询结果等资料,向重庆市房地产交易事务中心所属辖区分中心申请出具家庭住房套数认定证明,再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一是持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体量小,贷款购房需求未得到充分释放的实际,会同市级部门、区县政府以及业务合作银行,持续加大试点推进力度,精准查找潜在群体,做好政策定向宣传推送,支持更多灵活就业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自住。
二是进一步放宽租房提取条件,针对我市地域较广、通勤时间较长的实际,打破原有全市无房才能租房提取的政策规定,对在中心城区租房的缴存人家庭,只核查其在中心城区是否拥有产权住房,帮助缴存人减轻租房压力,促进“职住平衡”。
(五)促进非住宅销售利用。促进商业商务用房市场良性循环。优化商办用地供应时序和布局,降低商业商务用房比例,从源头上控制商业商务用房增量;暂停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办公用房,鼓励通过租购闲置商业商务用房作为办公、公共服务及产业使用,有效盘活存量商业商务用房。
(六)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一是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建房〔2024〕2号)要求,更加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指导金融机构对正常开发建设、抵押物充足、资产负债合理、还款来源有保障的项目,建立授信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开发建设暂时遇到困难但资金基本能够平衡的项目,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新增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是主动对接、服务“白名单”房地产企业,保持信贷、债券等重点融资渠道稳定;支持银行机构提供中长期贷款,支持在银行间市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合理满足“白名单”房地产企业融资需求。
(七)支持提升商品住宅品质。一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对规划条件或已批复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调整提升住房品质的,可按照程序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对未开发部分项目的规划指标或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二是结合我市开展的立体绿化住宅试点工作和出台的板式住宅相关支持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多样化高质量住宅产品。
(八)优化地块容积率计算标准。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以及社区养老、医疗、文化等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地块容积率计算。
同时,按照已发布的市政府令第367号要求,执行好我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计税依据、税率和免税面积调整后的政策,深化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