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整治建筑施工现场常见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因违规指挥、违章作业等造成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新修订),对原市住房城乡建委《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简易程序》包含四个方面主要内容。
(一)处罚范围与标准
《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施工作业人员违反《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关于安全防护、临边洞口防护、吊运指挥、用电安全等方面的24项具体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施工单位处以2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款。
(二)处罚程序与要求
处罚程序分为六个步骤,即表明身份、调查、告知、决定、执行和备案。执法人员需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对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并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处罚决定书需由执法人员签名并加盖执法机关公章,且当场送达当事人。罚款收缴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不得当场收缴罚金;被处罚人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罚款。
(三)裁量基准与适用情形
根据违法行为的数量和情节,《简易程序》设定了明确的裁量基准。对于发现1起、2起、3起及以上《简易程序》规定范围以内的违法行为,分别处以200元、500元、1000元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对于《简易程序》规定范围以外的施工现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不得用简易程序替代。
(四)工作要求
执法机关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简易行政处罚工作,明确实施机构,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同时,应参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格式,编制决定书文号、明确缴款方式、套印执法机关印章,统一印制成册,供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使用。执法机关还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简化罚款缴纳程序,鼓励运用互联网支付等信息化手段收缴罚款。对未按时履行处罚决定的单位,执法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公开其不良信息。
三、修订内容说明
(一)删减内容1条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对原《简易程序》中“一、处罚范围”的“12.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的”进行了删除。
(二)修改内容2条
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新修订)将原《简易程序》附件1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新修订)将原《简易程序》附件1中“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修改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通知》(渝建〔2018〕4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