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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6-07-16

2026年7月3日,市住房城乡建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通知》(渝建规〔2026〕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鉴定工作的通知》(渝建〔2022〕16号)明确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能力条件、工作流程等管理要求,初步搭建起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框架。

近年来,随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对检测机构资质类别作出调整,《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相继实施,原文件部分规定已无法适应当前管理要求。同时,随着我市既有房屋存量持续增长、房屋老化进程加快,房屋安全鉴定需求大幅增加,鉴定市场暴露出机构能力参差不齐、鉴定程序不规范、部分报告结论失实等问题。为进一步从严规范鉴定行为,强化鉴定质量监管,更好发挥房屋安全鉴定在隐患排查、风险防控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市住房城乡建委对原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过程

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流程,市住房城乡建委开展了市级相关部门及区县政府意见征求、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3个部分,配套《城镇房屋安全鉴定负面清单》作为附件,对城镇房屋安全鉴定适用情形、机构人员条件、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法定鉴定情形

列明11类须开展城镇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覆盖房屋改建扩建、灾害事故受损、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隐患排查、违法建设安全确认等各类场景,解决了实践中鉴定启动条件不清晰的问题。同时要求所有鉴定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现行强制性标准,从技术源头统一鉴定尺度。

(二)规范机构人员能力条件

从严设定鉴定机构执业门槛,明确鉴定机构6项基本能力要求和鉴定人员执业能力条件,确保机构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实际技术能力。针对结构型式复杂房屋鉴定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特点,规定非住宅房屋、4层及以上住宅、4层及以上房屋附属幕墙等项目,必须由鉴定机构牵头联合与所鉴定项目规模相匹配的、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单位共同开展鉴定,通过检测能力与设计能力的优势互补,从制度上保障复杂项目鉴定专业性。

(三)强化全流程监督管理

实施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动态管理,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为社会选择鉴定机构提供权威参考,推动行业优胜劣汰;规范鉴定委托、现场作业、报告出具、档案归集全流程要求,建立重大隐患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实现鉴定过程可追溯、可监管;压实鉴定机构主体责任、属地住建部门监管责任和市级行业指导责任,构建鉴定、发现、推送、整治闭环监管体系。

(四)划定执业行为红线

配套出台《城镇房屋安全鉴定负面清单》,从业务承揽、鉴定实施、成果编制、信息报送4个方面明确26项禁止性行为,直击行业乱象,特别是针对迎合委托方预设结论调整安全等级、以局部鉴定代替整体鉴定、以评估代替法定鉴定、出具虚假报告等突出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作为机构执业的底线要求和监管执法、信用惩戒的明确依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鉴定工作的通知》(渝建〔202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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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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