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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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渝建发〔2014〕102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行为,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 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以下简称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进行监理合同备案。

建设工程在办理工程质量报监时应提供监理合同备案资料。

二、监理合同备案工作通过全市统一的“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系统”进行管理。

三、市城乡建委负责全市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市管项目的监理合同备案工作。具体工作委托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实施。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区管项目的监理合同备案工作。

四、工程监理企业承揽监理业务后,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监理合同应使用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不得在监理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五、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投标承诺,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专业配套的项目监理机构,其监理人员配备应符合渝建发﹝2014﹞ 号规定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标准》。

六、工程监理企业应在监理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具有工程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1,一式五份)。

(二)监理合同(提交原件)。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市外工程监理企业还应提供《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命文件、职称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多个项目时,需提供建设单位同意总监兼任的书面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监理合同备案申请后,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内日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理合同备案过程中发现工程监理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八、监理合同备案后,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监理服务期限、监理费等重要内容,以及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监理合同变更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符合变更条件的证明材料。

(一)监理合同内容变更的,应提供《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2,一式五份),新签订的监理合同原件或补充协议等资料(提交原件)。

(二)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的,应提供《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一式五份),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以及变更后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命文件、职称证书等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的,应提供《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一式五份),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九、对未及时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或变更备案的,具有工程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严处。

 

附件:1、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doc

      2、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变更表.doc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22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