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2〕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分局,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根据2012年1月1日实施的《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门店)应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执业(从业)人员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变更备案及注销备案,主城区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到远郊区县开展经纪业务的还须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门店)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1名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聘用人员名册(复印件);
(五)业务、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文本(复印件)。
因营业执照、执业(从业)人员变更而申请变更备案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变更、执业(从业)人员变化的证明材料。
申请注销备案的,提交注销的证明材料。
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重庆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可到市局申领,样式见附件二)。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门店)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重庆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并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门店)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六、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备案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对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未按照规定申请备案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396号)即行废止。原已取得备案证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门店)应按本文件规定重新申请备案。
附件:1、重庆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2、重庆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样式)。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重庆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
单位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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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证件号 |
法人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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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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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数 |
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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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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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勾选) |
新设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经营门店)申请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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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申请备案(营业执照变更、执业或从业人员变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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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申请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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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品房代理申请备案、换发或补发备案证明等) | |||
申请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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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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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名称请按规范的全称填写。
2、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材料应为真实,否则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若为委托申请,需附相关委托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