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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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贯彻实施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13号令)的通知

渝建〔2013〕557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住建部新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13号令)(以下简称“13号令”)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施工图审查工作,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施工图审查是工程建设中的一项法定制度,对于保障和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具有重要作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未经审查合格并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后期相关建设手续。对于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图备案核查,核查的重点是: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超等级、超业务范围、超地域承接任务,市外入渝企业及技术人员是否办理入渝备案登记,审查文书及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勘察、设计、审查(含复审)人员是否符合相应资格等。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专家对本地区施工图备案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备案项目总数的20%,抽查的重点是:是否存在错审、漏审行为,经审查后是否仍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是否存在将不合格设计文件签为合格,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市城乡建委将定期会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全市施工图备案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当年备案项目总数的10%。
    二、规范建设单位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查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图审查任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并签订委托审查合同,不得由勘察设计单位代为委托和支付审查费用。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不得要求审查机构以低于市物价局指导价格承接任务,不得明示或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
    对于已经签订审查合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单方面中止合同,另行委托其他审查机构,扰乱市场秩序。类似情况一经发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勘察设计管理权限对建设单位进行约谈。
    建设单位在取得审查合格书后,应在1个月内将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层数、外轮廓、平面分隔、建筑节能等明显变化,市政工程规模、建设场地等明显变化),应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对于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对审查机构提出不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等行为,按照勘察设计管理权限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13号令进行处理。
    三、严格审查程序,落实审查机构责任
    各审查机构应按照我委《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158号)的要求,在技术性审查前进行程序性审查,对勘察单位资质、业务范围、人员资格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图是否落实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意见,超限高层是否落实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市外入渝企业及技术人员是否办理入渝备案登记,施工图是否满足设计深度规定等进行核查。凡未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或初步设计审批后有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对于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工程技术人员的不良行为,审查机构应按勘察设计管理权限书面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机构应完善质量保障体系,认真落实审查机构负责制度、项目负责人制度、主审复审制度。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经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格式由我委会同市勘察设计协会制定),说明不合格原因。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取消审查资格。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通过《重庆市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格式由我委统一监制。
    四、规范勘察设计单位行为,落实勘察设计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编制的施工图文件经审查不合格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告知书》逐条书面回复,对原施工图文件进行修改,并注明修改的时间和版次。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图质量抽查,发现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和市场行为违规违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按照“新标准、总量控制”双控标准,对审查机构重新认定
    我委将根据建质〔2013〕111号的要求,于年底前依据13号令确定的认定标准,以及审查机构总量控制的原则,对全市审查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具体要求另行通知)。本次认定不受理新增审查机构的申请。
    各审查机构应按照13号令的要求,重点做好人员补充、到位工作,专职审查人员的注册关系、社保关系必须到位,我委将通过住建部全国勘察设计信息系统、社保部门查询系统进行核实。离退休审查人员、事业法人单位审查人员的申请资料按建质〔2013〕111号的规定办理。
    六、依托行业协会,服务行业发展
    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行业协会应在推动行业进步,维护行业利益,加强行业自我约束、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合法、合规、自愿”的原则下有效开展行业自律,加强对服务收费、程序性审查、机构内部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协调,并定期将有关情况上报我委。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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