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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461215/2020-01500 [ 发文字号 ] 渝建管〔2020〕157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461215/2020-01500
[ 发文字号 ] 渝建管〔2020〕157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成文日期 ] 2020-12-04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0年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查情况的公告(第1期)

渝建管〔2020〕15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2020年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资质核查情况的公告(第1期)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立即开展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0〕96号)要求,我委组织专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对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进行了核查,现将检测机构(场所)检测资质类别条件合格的名单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对于检测资质类别条件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场所),应于2020年12月10日前,委派相关人员持有效证明前往我委政务服务大厅4号窗口(联系电话:63672120),领取整改通知书。上述检测机构(场所)应自本文件发文之日起,对检测资质类别条件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3个月。检测机构(场所)完成整改的,应在整改期限内将整改资料提交4号窗口,整改资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附相关原件供窗口查验。

经我委组织审查整改合格的检测机构(场所)检测资质类别,我委将适时向社会予以公告。对逾期未提交整改资料、逾期未整改合格的,我委将撤回其相应检测资质类别。检测机构(场所)自本文件发文之日起至整改合格公告前,严禁以需整改检测资质类别新承接检测业务。工程建设单位应落实工程质量管理首要责任,在委托检测业务时,应登录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http://jsgl.zfcxjw.cq.gov.cn:7001/CheckUnit),查询检测机构(场所)是否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类别,并结合我委相关公告,依法依规进行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检测机构(场所)资质的核查,对发现违规新承接检测业务的,应立即向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报告。市区(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检测机构(场所)违规新承接检测业务的抽查力度,严查重处违法违规行为。

本核查情况公告,仅从检测机构(场所)检测资质类别条件符合资质标准要求角度,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对于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等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测机构(场所),将另行发文通报,涉及检测资质行政处罚的,将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联合惩戒、严查重处。


附件:检测机构(场所)检测资质类别条件合格的名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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