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管〔2020〕178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系统正式运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实现工程质量检测信用信息的网络化管理,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渝建〔2020〕53号)规定,我委研发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自即日起正式上线运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录账号
(一)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我委将通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办公自动化系统”公文交换给各区县。
(二)各检测机构的用户名为机构名称,默认密码为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6位。
(三)各检测人员采用所在检测机构账号登录,不单独设置账号。
二、登录方式
(一)登录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在“应用系统”版块点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系统”链接登录。
(二)直接输入系统网址登录。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登录网址,我委通过公文交换发送;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登录网址为:http://jsgl.zfcxjw.cq.gov.cn:6086/。
三、系统操作
(一)本系统检测机构及人员基本信息通过“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网址:http://jsgl.zfcxjw.cq.gov.cn:7001/Home)”自动获取并实时更新,不需填报。各检测机构及人员应及时核实基本信息,如基本信息与真实信息不一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申请修改。
(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应在优良信息产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系统自行申报,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7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系统报送不良信用信息,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三)系统操作方式详见使用手册(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自即日起一律使用本系统报送信用信息,纸质件不予受理。为保证账户安全,登录本系统后,可自行修改登录密码。
(二)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认真学习并掌握本系统操作,归集和报送本辖区内的检测机构信用信息。
(三)各检测机构应如实报送信用信息,并对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为便于工作交流沟通,及时解答和处理系统操作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可加入技术交流QQ群(群号:692574133),技术服务电话:63673360。
附件: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