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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461215/2023-0025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3-05-24 [ 发布日期 ] 2023-05-2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461215/2023-0025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发布日期 ] 2023-05-24
[ 成文日期 ] 2023-05-24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第2批试点企业的通知

渝建管〔2023〕96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第2批试点企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2022〕21号)要求,为积极培育自有工人和推行自有工人施工,鼓励先行先试,根据企业自愿及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推荐,经研究,决定将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33家企业纳入我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第2批试点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同时将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试点企业要严格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积极开展专业作业企业备案,加强自有工人培育,大力推行自有工人施工,不断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二、针对400万元限额以下项目,鼓励区县大胆改革创新,出台相关激励政策,支持试点企业承建,全面推行自有工人施工,确保质量安全。

三、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应积极协商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严格按照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在试点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推行自有工人施工和优质优价相关要求。

四、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应积极支持和高度关注试点项目及试点企业工作进展情况,全面推行自有工人施工,切实帮助试点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及时总结、宣传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于每月25日前报送相关试点工作推行情况。

附件:《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第2批试点企业名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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