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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461215/2024-00206 [ 发文字号 ] 渝建〔2024〕18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4-08-02 [ 发布日期 ] 2024-08-0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461215/2024-00206
[ 发文字号 ] 渝建〔2024〕18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发布日期 ] 2024-08-02
[ 成文日期 ] 2024-08-02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加强切坡建设农村住房边坡隐患风险管控的通知

渝建〔2024〕18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加强切坡建设农村住房边坡隐患风险管控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落实《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村切坡建房边坡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求,深刻汲取我市近年发生的多起因降雨诱发的农房周边边坡失稳造成的人员伤亡事件教训,切实加强风险管控,消除“存量”、遏制“增量”,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实抓细存量隐患风险排查整治

(一)全面摸排。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建立“区县统筹、乡镇实施、部门协同、专业支撑、群众参与”的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加强排查整治工作组织领导,安排相关部门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在全市初步查明威胁3户10人以上农村房前屋后边坡隐患12530处的基础上,迅速组织群专力量,于2024年8月15日前对2024年6月30日前建成的,且切坡高度大于1米或者切坡后沿斜坡走向长度大于15米的农村住房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现有切坡建设农村住房边坡存量隐患风险底数。乡镇(街道)要逐点填写《乡镇(街道)切坡建设农村住房边坡调查明细表》(见附件1),建立调查台账,报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时抄送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台账填报《区县(自治县)切坡建设农村住房边坡调查汇总表》(见附件2),于2024年8月22日前上报至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加强相关信息互通共享,汇总区县上报的农村住房边坡调查汇总表,建立全市切坡建设农村住房边坡底数台账,并抄送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二)分类处置。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切坡建设农村住房边坡隐患风险排查整治工作,指导乡镇(街道)督促农房产权人(使用人)对隐患风险进行整治。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乡镇(街道)要一次性把隐患情况、潜在风险、防灾避险措施建议等向受威胁农村住房产权人(使用人)告知到位。对排查发现的存量切坡建房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及时按要求报区县(自治县)政府,纳入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分轻重缓急采取避险搬迁、排危除险、工程治理等措施管控隐患风险。

对隐患险情一般、规模小且具备施工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引导农户采取截排水、修建护坡挡墙等简易处置措施加紧整治。对隐患险情紧迫或较紧迫、规模较大、措施复杂、治理成本较高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按照“以搬为主、应搬尽搬、能搬尽搬”原则,上报区县(自治县)政府纳入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规划,实施避险搬迁。对确需实施工程治理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局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上报区县(自治县)政府加强资金筹措,加快整治,及时消除隐患风险。

(三)其他相关要求。对于规模小、措施简单且具备施工条件的切坡建房存量隐患,经督促后相关农户长期不进行整治影响安全居住的,乡镇(街道)应组织受威胁农户提前避险转移。属于受地质灾害威胁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发布地灾风险预警提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在录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自建房安全排查模块”时,在排查信息中勾选为初判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并将切坡照片上传系统,建立台账,定期与属地乡镇(街道)、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严防有切坡建房安全隐患的农房开展经营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不得在乡村振兴项目中整合使用因切坡存在隐患风险的既有农房。

二、严格防控新增建房切坡隐患风险

(一)加强农房规划选址和宅基地审批管理。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充分运用全国第一次自然灾害风险普查中房屋建筑安全隐患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和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成果,按照“非必要不切坡”的原则,指导督促乡镇(街道)依据“三区三线”的管控要求科学选址,同时充分考虑农村住房建设及其边坡防护工程的用地需求,合理评估切坡防护工程费用,防止费用过高增加农户负担。

市、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按职责加强农村住房规划选址和宅基地审批的指导和监督。农村聚居点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坚决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灾害风险区。对于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集中安置点,属地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按评估结论督促指导建设方落实相应防范处置措施。对于分散建房的,属地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场地安全风险评价(评估),根据评价(评估)结果提供配套防护工程的图纸(或者说明性的相关要求),督促农户落实配套防护工程要求,从源头防范因切坡建房引发的隐患风险。

(二)强化切坡建房建设管理。市住房城乡建委要研究编制农村建房开挖、切坡、支护、堆填等施工技术指引。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切坡必先治、治后再建房”的原则,指导乡镇(街道)督促农户按照规划选址和宅基地审批等要求,先开展边坡治理,治理后再按照有关建筑规范开展住房建设,避免建设过程中产生新的切坡建房隐患风险;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对于统建的农村集中安置点,认真核实相关项目是否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规划选址和宅基地审批等明确的防范处置措施,未落实防范处置措施的农村集中安置点项目要督促建设方整改。对于分散建房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房建设施工过程监管指导,不按要求实施配套防护工程(或者说明性的相关要求)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建房农户立即整改;整改到位后,属地乡镇(街道)应组织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拒绝实施配套防护工程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督促建设方和建房农户整改,拒不按要求整改的,由属地乡镇(街道)报告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不得组织竣工、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等验收。

三、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建立农房建设安全指导协调联动机制,分别落实行业指导责任,加强切坡建房安全管理政策指导。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建立农房建设安全监管协同联动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压实本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乡镇(街道)的具体管控责任,形成部门协调联动、上下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从严控制切坡建房边坡隐患。

(一)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乡镇、村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切坡建房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巡查、地质灾害隐患风险的排查监测工作,并将存量切坡建房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范围,对不能直接接收预警信息的农户,乡镇(街道)应督促所在村组落实结对帮扶对象,确保预警信息传递到位。

(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村房屋的建设全过程监管,指导乡镇(街道)落实农村住房建设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开展切坡建设农村住房边坡隐患风险排查整治,大力消减存量切坡建房隐患,组织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切坡建房安全知识培训,指导乡村建设工匠按照规划选址和宅基地审批要求建设,严控新增切坡建房隐患风险点,严格落实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相关规范标准,引导群众规范建房、安全建房,依法严厉查处建房过程中违规切坡、开挖、堆填等行为。

(三)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乡镇(街道)强化农村切坡建房宅基地审批管理,严格农村住宅建设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现场踏勘、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四到场”管理要求,建立农村切坡建房宅基地动态巡查机制,及时向区县相关部门报告切坡建房安全隐患。

(四)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切坡建房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开展切坡建房安全隐患风险排查、巡查监测和评估(评价)工作,督促切坡建房农户按照风险排查评估(评价)意见及时落实防护措施或整治,指导农户对边坡进行必要的例行维护、修缮或整治;同时,结合宅基地审批,组织开展农村切坡建房选址踏勘、过程监管、验收,做好防灾减灾宣传、培训、演练和避险转移安置,切实提升农户在安全选址、边坡防护治理、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主动避让等方面的风险防范应对能力,全力保障安全。

(五)房屋产权人是农村切坡建房边坡隐患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履行安全责任,对产权房屋房前屋后边坡应当采取支护措施,做好日常检查、监测、维护等工作,密切关注边坡稳定性,发现边坡险情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附件:1.乡镇(街道)切坡建设农村住房边坡调查明细表

      2.区县(自治县)切坡建设农村住房边坡调查汇总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7月15日

(联系人:市住房城乡建委冯中杰,电话:023-63671567;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周纯兵,电话:023-63158341;市农业农村委黄卫国,电话:023-8913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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