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无障碍 关怀版 敬老版 微博 微信 |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461215/2026-0008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6-05-28 [ 发布日期 ] 2026-05-2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461215/2026-0008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发布日期 ] 2026-05-28
[ 成文日期 ] 2026-05-28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审批质效,提升企业、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申报材料和审批流程

(一)新申请事项。营业执照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工伤保险参保明细、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等5项材料由系统自动调取,企业仅提交8项材料。

(二)延期事项。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保险凭证不再提交,企业仅提交延期承诺书,其余材料均由系统自动调取,无需企业提交。

(三)变更事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单位地址等信息变更无需企业提交申请与材料,该事项与其资质变更联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后,系统自动同步校验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符合要求的自动完成变更。若企业资质变更后,新任法定代表人暂未取得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可待法人取得A证后,企业线上单独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无需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系统自动校验完成变更。

(四)注销事项。企业无需提交注销申请,其全部资质完成注销时,系统同步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人员资格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60号)要求,依法参加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为在职人员,应当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三、其他事项

(一)市审批服务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发放的具体工作。

(二)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市住房城乡建委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5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