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行
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的通知
渝建发〔2020〕4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3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市勘察设计行业“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经研究,我委决定在全市区域范围内对我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的范围
我市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升级和重新核定。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
1.我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住建部相关规定制定发布《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行政审批告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告知书),并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示告知书内容,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审批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人应作出的承诺、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后果等。
2.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承诺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以及告知书中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我委予以受理。
(二)审批
对申请人承诺已具备许可条件的,我委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三)公示
我委将审批意见以及申请人承诺内容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告
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我委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告,并颁发资质证书。
(五)核查
公告后2个月内,由我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核查结果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布。
三、监督管理
(一)经核查发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我委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经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我委将其违反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记录,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3个月,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满足要求的,我委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
(二)对被撤销资质的申请人,我委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资质的申请,并将其相关不良行为记入诚信记录,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向全市通报。
(三)对公示期间收到情况反映的,我委将组织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若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我委不予行政许可,且1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资质的申请,并将其相关不良行为记入诚信记录,向全市通报。
(四)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人,我委将对其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五)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在我委核查完成之前,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申请办理。
(六)企业可自主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向我委申请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也可按我委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程序申请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印发的我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行政审批告知书
2.承诺书范本
附件1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行政审批告知书
本告知书所称申请人是指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自愿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升级和重新核定的企业。现就行政审批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四)《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和承接工程业务的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
(六)《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标准》);
(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
(八)《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6〕122号)。
二、许可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净资产满足《标准》要求;
(三)专业技术人员(含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和技术工人)满足《标准》要求;
(四)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满足《标准》要求。
三、申请材料
(一)工程勘察资质
1.首次申请: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4)《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7)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8)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9)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
2.升级、增项、延续:
第1项中所列(1)—(6)、(8)的材料。
3.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后,需重新核定资质的:
(1)第1项中所列全部材料;
(2)企业章程复印件;
(3)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原件;
(4)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有关决议文件(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二)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含首次申请、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实)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4.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等复印件;
5.《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6.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7.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8.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
(三)工程设计资质
1.首次申请: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满足《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7)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2.升级、增项:
(1)第1项中所列(1)、(2)、(4)、(5)的材料;
(2)满足《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3.延续:
第1项中所列(1)、(2)、(5)的材料。
4.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后,需重新核定资质的:
(1)第1项中所列全部材料;
(2)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3)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设计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4)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详见“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办事指南(可在“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查询,网址: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
四、申请人应作出的承诺
申请人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且申请材料齐全的,行政审批机关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一)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三)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许可条件;
(四)愿意接受行政审批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检查;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造成的后果及相应法律责任;
(六)知晓在整改期间不得承揽该项资质范围内新的勘察设计业务,若因整改期间承揽业务造成的法律后果以及发生的经济纠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五、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后果
(一)经核查发现提交的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经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行政审批机关将其违反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记录,并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3个月,申请人在整改期间不得承揽该项资质范围内新的勘察设计业务,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满足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
(二)被撤销资质的申请人,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其相关不良行为将记入诚信记录,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并向全市通报;
(三)申请人在资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
承诺书(范本)
申请人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
资质,现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行政审批告知书》中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三)承诺满足《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行政审批告知书》中许可条件的要求;
(四)愿意接受行政审批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检查;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造成的后果及相应法律责任;
(六)知晓在整改期间不得承揽该项资质范围内新的勘察设计业务,若因整改期间承揽业务造成的法律后果以及发生的经济纠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经申请人盖章且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
(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