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
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管理
工作的通知
渝建〔2019〕358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本轮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后,市住房城乡建委是全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审核管理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重要措施,切实加强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我市城镇排水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规范,但仍存在一些违法违规拆除、改动、迁移排水设施的行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审核管理工作,加强城镇排水日常监督和行政执法,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
二、切实规范审核流程管理
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核工作。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备齐有关资料后(附件1),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交申请,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联合统一委托单位统一申请。
(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组织现场踏勘,按照市政管网现状和迁改排水设施示意图确定是否具备迁改及施工条件后提出意见。
(三)涉及到相关排水设施运维管理、排水处理单位(企业)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在接到书面征求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勘测,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出具是否同意的书面意见。
(四)各区县(自治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实施的审核意见。
(一)规划设计阶段。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涉及需要与城市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是否需要办理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等提出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审查范围,重点对管道迁改位置、标高、管径等进行审查,并对是否符合标准提出意见。
(二)施工验收阶段。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实施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申报办理;应办而未办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对未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应标准违规施工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工程竣工验收时,督促建设单位通知管网运维单位到场参与验收,并对管网工程进行内窥和测绘,相关资料同主体工程资料同时移交所在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四、其它事项
(一)建立信息档案。各区县(自治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安排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审核工作,并制定审核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排水户和审核信息档案,提高城镇排水工作成效。
2019年8月起,各区县(自治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办理情况报送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附件2)。
(二)加强执法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因工程建设违规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执法力度。按照《条例》规定,对擅自拆除、改动、迁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相关行为责令改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同时会同排水设施运维管理单位(企业)及广大群众,设置投诉举报电话,加强管理监督。
附件:1.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
设施审核申请表
2.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
设施审核办理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谭金强 电话:63108850、15110099500
传 真: 63864420 邮箱:jinqiang.tan@outlook.com
附件1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
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申请表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填表时间
重庆市 区(县) 制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由重庆市 区(县) 统一印制。
2、本表适用于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申请表。
3、填报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4、表中“申请单位”是指建设单位名称,应为全称。如是企业、公司其名称应与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批准的名称相符。
5、表中“施工单位”是指具体实施工程的单位名称,即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批准的名称(全称)。如是自建,应在此栏中注明。
6、表中“迁改地点”请准确填写,具体到路、街和门牌号,如无门牌号,应写明参照物。
7、表中“原沟道高程、迁改后高程”,请准确测量填写沟道迁改前后,迁改沟道的起点至终点高程值。
8、“拆除、改动、迁移排水设施示意图”请用专门的绘图工具绘制,应做到简明、准确。如设计图复杂应在提交申请表时一并提交设计图原件以供审查,并留加盖鲜章的复印件存档。
9、报送本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申请表;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总平图)(3份);
(3)施工范围示意图(3份);
(4)施工设计图(3份);
(5)拆除、改动、迁移排水设施示意图(3份);
(6)涉及结构设施安全的须有安全评估报告(3份);
(7)施工图审查意见(3份);
(8)涉及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应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3份)。
备注:建设单位应将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从事医疗、化工等污染较严重的企业申请排水设施竣工验收,需环保部门提供的水质检测报告和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文件均应交原件用于审核,留加盖鲜章的复印件存档。
10、本表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工整,内容准确,不能随意涂改。
地址:
联系电话: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
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 |
名 称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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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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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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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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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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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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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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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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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单 位 |
名 称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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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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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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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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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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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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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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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 改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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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 改 断 面 |
原断面 |
1、砼管沟Φ mm 2、石沟断面 mm2 3、其 它 |
新( 改) |
1、砼管沟Φ mm 2、石沟断面 mm2 3、其 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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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沟道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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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沟道高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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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改后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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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改后高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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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时 间 |
起 年 月 日 止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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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由 审 批 部 门 填 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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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意见(根据审图单位意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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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察意见:
签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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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意见:
签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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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日期: |
附件2
重庆市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办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报送时间:
序号 |
申请单位 |
迁改地点 |
迁改原因 |
许可编号 |
办理时间 |
发证机关 |
备注(是否为市重大工程项目、跨区项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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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抄送: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