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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房改办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4-06-09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文件

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渝国土房管发〔2004261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房改办

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房改办),各有关单位:

随着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当前房改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统一政策,顺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71日起,资助购房政策与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相衔接。对于符合住房补贴规定的购房职工,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住房补贴形式对职工实行一次性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的面积标准和金额标准以及购房补贴的具体办理程序按照我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规定执行。原《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位资助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住改发〔19978号)停止执行。

二、从200471日起,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在办理集资合作建房登记手续后,应在房改部门批准登记之日起12个月以内完成立项、规划设计等工程前期手续。过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集资合作建房登记失效。集资合作建房如要继续实施的,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集资合作建房工程竣工后,集资面积、金额与房改部门批复文件不一致的,单位应在三个月以内到房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从200471日起,取消公有住房出售和非成套公有住房申办程序中的登记程序。登记程序取消后,售房单位直接持公有住房出售登记表、《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到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屋面积勘测部门进行房屋价格评估和面积核查。

非成套公有住房在进行价格评估和面积核查之前,单位应按政策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价格评估资料、房屋面积核查资料及房屋安全鉴定资料在单位申请办理公有住房出售批复时,作为附件提交房改部门。

四、200011日后,单位通过联建、拆迁还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在单位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可以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通知》(渝府发〔199910)精神,以新的房改政策向本单位住房困难的职工出售。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有关程序规定执行。职工申请购买时,单位按住房所在地区房改成本价出售,不再给予任何折扣和住房折旧。

五、单位闲置的公有住房,可以向社会或本单位职工进行出售,出售价格按评估的市场价执行。单位按市场价处置闲置公有住房,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相应主管部门的,须经单位董事会或职代会批准,不再报经各级房改部门审批。

单位按市场价处置闲置公有住房时,应与购买人签定房地产交易买卖合同,按房地产交易的有关规定交纳税费。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机关按房地产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手续。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房改  城镇住房  通知

抄送:主城区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046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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