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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0-04-15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065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设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机制,加强新技术推广工作管理,确保新技术推广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促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建设新技术服务行业的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订了《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联系人:市城乡建委科教处 沈李智

联系电话:023-63862949

传 真:023-63603771

                               年四月十五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促进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合理有效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建筑节能,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建设领域内从事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本办法所称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是指无法满足工程建设领域的使用要求,或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或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

第四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宗旨是:

(一)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有利于行业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三)有利于产业技术升级;

(四)有利于节能减排;

(五)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中的组织申报、认定等具体技术工作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承担。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第六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发展产业化基地,培育市场,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发布采取以下方式:

(一)《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以下简称《禁限技术通告》)。根据《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确定的技术领域和重庆市建设行业发展的需要,向各有关单位征集《禁限技术通告》建议案,经调研、征求意见、论证和公示后,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二)《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新技术公告》)。根据《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禁限技术通告》和建设行业发展状况,选择代表行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推广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经调研、征求意见、论证和公示后,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三)《重庆市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新技术)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根据《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和《新技术公告》确定的技术领域,类别和行业发展状况,由发展中心对申报单位申报的技术进行新技术认定,并对认定单位及持有的新技术定期发布。

《推广项目》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章 禁限技术通告

第八条 《禁限技术通告》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各有关单位征集《禁限技术通告》建议案,经调研论证形成《禁限技术通告(征求意见稿),对征求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禁限技术通告》(论证稿),经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禁限技术通告》发布以下内容:限用、禁用技术名称、禁限范围、相关理由及替代技术等。

《禁限技术通告》中的替代技术应是《新技术公告》中所确定的技术领域、类别。

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针对《禁限技术通告》所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及时修订有关标准、定额,组织修编相应的标准图集,对该类技术及相关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有关单位执行《禁限技术通告》的监督管理,对明令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应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或者禁止使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范围应用限制使用的技术,不得应用禁止使用的技术。

第十二条 对《禁限技术通告》公布的限用和禁用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工程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其列为审查内容,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凡违反技术通告应用禁止或限制落后技术的,视同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验收、备案,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实施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章 新技术公告

第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集《新技术公告》建议案,组织专家论证其先进性、成熟性、适用性和推广应用价值后,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新技术公告》发布以下内容:新技术(产品)的类别、名称、主要技术参数、适用对象、适用地域范围等。

第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鼓励使用《新技术公告》中的新技术,保护和支持各种合法形式的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和房地产开发等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和支持应用发布的新技术,其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应当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接受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第十七条 对无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重庆市地方标准的新技术,在推广应用中实行核准制。建设单位应提出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的申请,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新技术认定

第十八条 建设新技术认定工作由发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发布《推广项目》,并对新技术认定结果负责。

《推广项目》内容主要包括新技术名称、执行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技术持有单位等,其中,产品类新技术内容为其生产技术或者应用技术。

第十九条 新技术的认定工作遵循自愿、互利、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二十条 新技术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专家组人员不少于7人,并实行专家回避和定期轮换制度。

第二十一条 发展中心对审查合格后的新技术在相应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发布《推广项目》,颁发新技术推广证书,并将《推广项目》及推广证书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发展中心应严格新技术推广证书的发放,加强证书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证书合理、合法、规范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推广项目中的优秀项目,向建设部推荐申报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第二十四条 列入建设部《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符合重庆市《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公告》应用范围的,纳入发展中心新技术备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由发展中心负责制定,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示范工程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建设行业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依据《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以及《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优化集成先进适用成套技术,为推动全市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提供示范,一般按年度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新技术示范工程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新技术工程示范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通过后纳入《重庆市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实施项目》。新技术示范工程实施项目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示范工程选用的新技术应是完整的成套技术,符合重庆市建设行业发展状况,在全市或较大范围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第二十九条 示范工程遇特殊情况停建或缓建时,有关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对不按照实施计划和示范要求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示范资格。

                 

第六章 产业化基地

第三十一条 产业化基地以引导行业新技术产业化为目标,以行业优势企业为载体,推进推广应用的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第三十二条 产业化基地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通过后纳入《重庆市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实施项目》。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产业化基地实施单位,应根据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负责编制本行业的新技术产业化导则。

第三十四条 产业化基地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验收的产业化基地,颁发重庆市建设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证书。

第三十五条 产业化基地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的,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对不按照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的产业化基地,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产业化基地资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发展中心应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新技术推广年度工作报告。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新技术公告》、《推广项目》和行业发展状况,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发展中心开展新技术认定及推进新技术工程应用等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发展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新技术认定的,承担相应责任。造成重大影响的,取消其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弄虚作假者,将予以通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对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发展中心取消推广项目资格并收回推广证书;发生质量问题的,技术依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发展中心应严格新技术认定程序,对所认定的新技术建立信用档案,加强对认定的新技术工程应用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对假冒、伪造推广证书的产品和技术,一经发现应停止使用,并报告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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