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建发〔2025〕6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建设局、改革发展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经济运行局,万盛经开区建设局、发展改革局:
为有效规范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切实提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水平,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后续如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要求,按最新政策执行。
重庆市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切实提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水平,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治理提升,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财政部门对城镇污水设施服务费支出实行预决算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设施的治理提升、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储备项目,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设施服务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决算。
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将城镇污水设施服务费支出纳入3年滚动财政规划编制,加强预算控制,保障城镇污水设施服务有效执行。
第六条 城镇污水设施服务费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考核结果予以确定。服务费的拨付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城镇污水设施的投资、治理提升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污水设施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八条 城镇污水设施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量、污水进出水水质、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管网运维、污泥处理处置量等信息。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的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其代征手续费标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市城镇污水设施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运城镇污水设施,以及城镇污水设施运行状况不满足国家或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相应扣减服务费,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