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城市隧道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
渝建规〔202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城市隧道,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穿越山体,服务于交通通行、管线输送等需求的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市政道路隧道、轨道交通隧道、干支线综合管廊等。为提高城市隧道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升城市隧道工程安全韧性水平,助力安全可靠的韧性城市建设,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城市隧道工程勘察设计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建设活动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进一步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区域水环境保护放到与城市隧道质量安全同等重要的地位,加强隧道规划选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文地质专项勘察等前期研究论证,组织开展隧道建设水环境保护和监测,确保勘察、设计工作合理的投入和工作周期。
(二)建设单位应科学开展城市隧道选线工作,按照“环境选线、地质选线”双重原则,尽可能避开岩溶发育区、采空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确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可靠的工程防护措施。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规定,按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等分阶段委托开展城市隧道工程勘察工作,不得擅自合并或减少勘察阶段、缩小勘察范围、降低勘察深度。穿越岩溶发育或生态敏感区域的城市隧道,应在初步勘察阶段同步开展水文地质专项勘察工作。
(四)穿越岩溶发育或生态敏感区域的城市隧道,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按照“水环境保护优先”“以堵为主、限量排放”的原则,结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意见、水文地质专项勘察成果等,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地下水环境保护专项设计,综合确定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城市隧道水环境保护、修复、补偿及应急处置有关费用,应纳入城市隧道工程总投资。
(五)城市隧道工程项目应按相关规定,积极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和物联设备建设,提升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协同水平,提高安全隐患及时预警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城市隧道安全施工和安全运行。
二、加强工程勘察管理
(一)城市隧道工程勘察任务应由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和工程勘察专业类(水文地质勘察)甲级资质的勘察单位承接。
(二)勘察单位应选派具有15年及以上城市隧道工程勘察经历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城市隧道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审核人。
(三)勘察单位应根据勘察阶段要求、工程情况和地质条件编制勘察纲要,合理确定勘察原则、勘察手段和技术要求;科学评价地下水环境影响程度,提出针对性的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建议。
(四)勘察纲要、勘察报告应经具有勘察一类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用于后续设计工作。
(五)勘察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配合工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动态设计提出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建议。
三、加强工程设计管理
(一)城市隧道工程设计任务应由具备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城市隧道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二)设计单位应选派具有15年及以上城市隧道工程设计经历,且承担过2个及以上穿越岩溶区域城市隧道项目设计工作的正高级工程师,担任城市隧道项目负责人、审核人。
(三)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水文地质专项勘察成果编制地下水环境保护专项设计,明确地下水环境保护具体措施;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进一步细化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施工要求。
(四)设计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配合工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超前地质预报及监控量测结果,结合勘察单位提出的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建议,开展动态设计,及时调整优化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
四、严格责任落实与监督管理
(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加强对城市隧道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二)严格落实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法开展城市隧道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健全并落实勘察、设计质量内审制度,对城市隧道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三)严格落实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派具有15年及以上城市隧道工程设计经历的正高级工程师,担任城市隧道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负责人、审查人、复审人。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城市隧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
(四)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勘察设计质量源头管控,强化城市隧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城市隧道工程质量安全。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隧道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意见》(渝建〔2013〕373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