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勘察
设计管理的通知
渝建规〔2026〕3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以下简称“高边坡项目”)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高边坡项目勘察设计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高边坡项目界定
本通知所称高边坡项目,是指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主体建设工程”)开挖或填筑所形成的边坡,并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一)高切坡:岩质边坡高度≥15米;岩土混合边坡高度≥12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边坡高度≥8米。
(二)深基坑:岩质基坑高度≥12米;岩土混合基坑高度≥8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基坑高度≥5米。
(三)高填方:填方边坡高度≥8米。
二、加强高边坡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管控
(一)高边坡项目应在主体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确定后,进行工程地质详细勘察。
(二)高边坡项目设计应以工程地质详细勘察为依据,按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分别在主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之前开展;按规定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应在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之前开展。
(三)高边坡项目方案设计完成后,应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其可行性评估报告作为高边坡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主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与审查的依据。
(四)高边坡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提交承担可行性评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高边坡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五)下列高边坡项目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并进行方案设计安全专项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具有10年以上高边坡项目设计经历并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总人数为5名及以上的单数(其中岩土工程专家不少于3名)。安全专项论证意见应作为高边坡项目方案设计可行性评估、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与审查的依据。
1.高切坡:岩质边坡高度≥30米;岩土混合边坡高度≥25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边坡高度≥15米。
2.深基坑:岩质基坑高度≥15米;岩土混合基坑高度≥12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基坑高度≥8米。
3.高填方:填方边坡高度≥12米。
4.曾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需加固处理、采用新结构或新技术的高边坡项目。
(六)高边坡项目应按相关规定,积极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和物联设备建设,提升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协同水平,提高安全隐患及时预警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高边坡工程安全施工和安全运行。
三、强化资质资格管理
(一)各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主体建设工程及高边坡项目勘察、设计业务,并对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二)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在入渝承接高边坡项目业务前,应按照重庆市勘察设计企业信息报送和动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完成勘察设计企业信息报送。
(三)高边坡项目地质勘察报告审查、方案设计可行性评估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由相应的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
(四)担任高边坡项目勘察及勘察文件审查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应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并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担任高边坡项目设计、可行性评估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应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并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四、严格责任落实与监督管理
(一)建设单位对高边坡项目的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依法组织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高边坡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高边坡项目地质勘察报告审查、方案设计可行性评估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高边坡项目安全性进行严格把关,对审查、评估工作负责。
(二)各勘察、设计单位应切实做好高边坡项目的技术交底和施工过程技术服务工作,不得将勘察设计中间资料作为高边坡项目设计、施工的依据。施工过程中,若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情况不符或出现异常,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研究解决。
(三)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高边坡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高边坡项目质量安全。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2〕76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高切坡、深开挖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补充通知》(渝建发〔2004〕224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10〕166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