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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后,多长时间可以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日期:2023-03-27

根据《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由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期间,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行管理后需要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前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书面提出责令改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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