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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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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政策问答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能否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进一步规范了检测委托对象,避免出现施工单位委托检测机构的不合理现象,明确规定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吗?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规定,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本次《规定》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是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其中专项类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等9个专项。二是增加了对检测机构资历及信誉的要求,如钢结构、地基基础等6项专项资质,应当具有 3 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等。三是提高了专项资质技术人员数量要求,增加了主要人员质量检测经历的要求。四是对检测机构资质及检测能力进行了细化,分为必备检测参数和可选检测参数。五是明确了对检测机构资质实行动态核查,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差异化监管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对于检测后续管理有哪些措施?
一是对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样品标识、流转、检测等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建立信息话管理系统,保证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二是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行分级监督和管理。三是规定了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措施,要求加强检测机构资质动态监管。四是要求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及信用管理系统,依法将失信信用信息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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