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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是什么?

日期:2023-09-05

(一)市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

(二)有关部门表彰的文件及获奖证书;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的通报及处理决定;

(五)有关法律文书或经相关专业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六)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佐证材料。

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具体认定时间以相关通报、证书、通知书或文件等的发文日期为准。起始采集范围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产生的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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