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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联合建设备案制度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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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联合建设备案制度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联建未办理备案手续会产生什么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建设时,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重庆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相关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按期办理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手续或者联合建设项目备案手续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联建备案手续的管理权限如何界定?
根据2015年第2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建设备案和转让备案均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建设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后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联建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建设应当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一)项目已取得有关管理部门批准项目建设的文件,建设规模已经确定;(二)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支付完毕,并取得土地使用权;(三)联合建设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联合建设,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后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转让备案手续?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六个条件:(一)转让人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转让人已支付应缴纳的税费;(三)转让人已完成项目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四)受让人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五)受让人具备符合规定的剩余项目资本金;(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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