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对评定的信用等级、信用得分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管辖职责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书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