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物业服务企业,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
(二)在“信用中国(重庆)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
(三)在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时建议招标人注意企业信用情况。
(四)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要求限制参加政府采购、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加政府、协会组织的表彰奖励。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市外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将其信用等级及有关信用信息通报登记注册地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物业项目负责人给予以下处理,并在市智慧物业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分值扣至6分(含)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物业项目负责人,约谈记录记入失信信用记录,并向物业项目负责人所在的物业服务企业通报。
(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分值扣至0分(含)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约谈该物业项目负责人及物业项目负责人所在的物业服务企业,建议更换物业项目负责人,并作出3年内不适宜担任物业项目负责人的提示。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约谈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物业项目负责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