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规可以采取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
(二)在“信用中国(重庆)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网站上公示。
(三)在行业评优评先中,可以给予优先推荐等激励措施。
(四)在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及业主大会组织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中,建议招标人采取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
(五)在市智慧物业平台等有关平台公开推介。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内,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分值12分(含)以上且无重大不良信息记录的,给予以下激励:
(一)在行业评优评先中,可以优先推荐。
(二)在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由信用记录分值12分(含)以上的物业项目负责人任职招标项目负责人的,评标时建议给予一定的加分奖励。
(三)按照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