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的项目中,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