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无障碍 关怀版 敬老版 微博 微信 |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咨询问答库 > 问答专题 > 关于《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政策问答

哪些情形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日期:2023-09-05

以下情形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对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二)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

(四)阻挠、抗拒执法,拒绝提供证据、阻碍调查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