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从以下3个方面:
一是从总体要求看,车位(库)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开发企业销售车位(库)的,应当进行公告。
二是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仍只能销售给本小区业主,公示期满后可放开销售数量限制。
三是属非住宅配套车位的,在满足业主需求、公示期满后,可可放开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