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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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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本次《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后,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是哪些?
建设单位、业主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上签约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代为足额交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出售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本次《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后,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有何变化?
建设单位、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其中中心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中心城区以外的交存数额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本次《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后,使用、续筹维修资金时,表决票数有何变化?
修订后,业主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公共收益转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何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公共收益应当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设立单独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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