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承担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城乡建设发展战略、改革方案、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工作。
2.负责推进统筹城乡建设。拟订统筹城乡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指导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工作。
3.负责培育和规范城乡建设投融资市场。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的征收和管理;会同市财政部门筹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编制收支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概预算的监督管理。
4.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的责任。拟订规范勘察、设计活动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从业资质和资格;负责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城市雕塑工作。
5.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责任。拟订规范建筑活动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管理建筑活动从业资质和资格;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工程监理、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竣工验收等工作;监督管理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施工准入;指导新型建材和建筑机械与设备的推广;制定地方工程造价定额并监督实施。
6.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建设工程招标政策并监督实施;管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评标专家库;监督管理建设工程交易市场。
7.负责市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拟订重点工程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工程项目;参与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平衡工作;负责或参与重点工程施工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处理;负责市重点工程建设的目标考核;负责重点工程的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8.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筑修复建设;指导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建(构)筑物建设;指导城市地下管网建设。
9.负责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城镇住宅区建设;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项目转让和项目资本金管理。
10.负责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指导市级中心镇和重点示范镇建设和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
11.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拟订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协调;监督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物业开发,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
12.承担推进城乡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拟订科技发展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鉴定;负责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负责行业信息化、建筑智能化等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成品住宅建设和住宅产业化工作;制定地方城乡建设标准。
13.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拟订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建筑节能技术认定;负责建筑节能审查;管理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指导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负责推进绿色建筑工作;指导新型建材、环保建材和建筑机械与设备等的认证、研发,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14.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城乡建设系统培训和引进人才工作;承担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开展城乡建设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15.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房屋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目前,正按要求,做好机构职能调整,并将机构改革任务及时落实。
(二)单位构成
2019年部门预算由委机关(本级和系统)及13家事业单位构成(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重庆市东南医院、重庆市建筑工程职业学院、重庆市建设信息中心、重庆市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事务中心、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13家事业单位均为二级预算单位。委机关内设16个处室(办公室、统筹城乡建设处、法制处、发展计划处、勘察设计处、建筑管理处、重点工程建设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处、住房建设处、村镇建设处、轨道交通处、科技教育处、建筑节能处、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3105.16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3105.16万元,比2018年减少4385.02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10685.48万元,比2018年减少215.54万元,主要原因是实有在编人员减少。该项支出主要用于保障我委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生活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
项目支出32419.68万元,比2018年减少4169.48万元,主要原因是减少了城乡智慧建设、城建档案馆新馆库建设等专项经费。该项支出主要用于轨道交通前期研究、公共停车场建设、绿色建筑与节能改造、地下综合管廊等重点工作。
2019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620.3万元,比2018年减少43.4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142万元,比2018年增加7万元,主要原因是2019年新增了我委与加拿大合作建筑行业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交流等项目;公务接待费105.5万元,比2018年减少27.14万元,主要原因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72.8万元,比2018年减少23.35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公车运行维护成本下降;无公务用车购置费,与2018年持平。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情况。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1137.16万元,比上年减少7.95万元。主要原因为实有在编人员减少。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2019年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6755.7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3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5455.73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9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32419.68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18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 7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70辆。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附表:1、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
4、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5、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6、部门收支总表
7、部门收入总表
8、部门支出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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