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水旱灾害风险,高效有序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破坏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2)坚持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实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原则。
(3)坚持依法防控、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协同应对的原则。
1.5 灾害分级
根据水旱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造成的影响等,分为洪涝、干旱两大类。其中,洪涝灾害划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干旱灾害划分为特大、严重、中度、轻度四级(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及重庆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综合协调下,负责组织和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应急局,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指导、监督全市重大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指导全市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全市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力量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水旱灾害的调查和评估;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区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机构,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3 其他机构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2.4 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当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或发生重大以上灾险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市政府有关领导任指挥长,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后勤保障、医学救援、新闻宣传、灾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组(见附件2)。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源识别
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开展风险评估,有效防控风险。
3.2 信息监测及报送
3.2.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部门应将重要雨情、水情信息在1小时内报市防办,控制站点的重要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市防办。
3.2.2 工程信息
涉水在建工程、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水位上涨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本级防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工程信息,严格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运行,当出现灾险情时,及时向本级防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3.2.3 洪涝、干旱灾害信息
各级防办应及时报送水旱灾害信息,对重大灾险情,应尽快核实情况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防办,做到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3.3 预防准备
(1)组织准备。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2)工程准备。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依法对影响防洪安全的项目进行监管。
(3)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
(4)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资。
(5)督查检查。按照区县自查、市级督查的原则,开展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3.4 预警分级
预警共划分为江河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渍涝灾害预警、工程灾害预警、干旱灾害预警、供水危机预警等六类。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四级(见附件1)。
3.5 预警发布与解除
Ⅰ级预警信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Ⅱ级预警信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必要时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逐步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6 预警行动
(1)会商研判:Ⅰ级预警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Ⅱ级预警由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Ⅲ级、Ⅳ级预警由预计发生水旱灾害的区县组织会商,研判水旱灾害形势。
(2)市、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行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视情况提前调度物资、队伍,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市、区县防办负责统筹协调、了解掌握灾害情况,依据灾害类别、发生范围、处置情况、发展趋势等作出初步研判,及时报告上级防办,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3)市、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行动:气象、水文等部门做好信息监测报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加强值班值守,根据行业特点,分析研判风险,提前采取措施;依权限提前发布信息,指导群众开展转移避险工作。
3.7 预警组织机构图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水旱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底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见附件1)。
4.2 先期处置
水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基层政府和组织是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行业领域的先期处置工作。
4.3 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响应指令。市防办通知宣传、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卫生健康、应急、气象、通信管理、海事、电力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调集市级救援队和专家赶赴现场。
(2)成立指挥机构。组织召开会议,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各工作组组长及职责分工,开设统一的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和分发点、新闻中心等;成立专家组,明确专家组组长。
(3)提出救灾方案。根据监测预报、现场环境、专家建议等情况,有关区县政府以及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行业部门提出防洪调度、危险区域划分、转移撤离、停供电范围以及抗旱调度、水源排查、水质监测、应急送水等抢险救灾方案。
(4)实施现场管控。有关区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疏散受威胁区域的群众;水利部门实施水量调度;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畅通救援通道,开展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并对危险区域实施警戒,除救援人员外,严禁人员进入;海事部门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电力、燃气等单位根据需要切断危险区域内的供电、供气。
(5)开展救援行动。指定现场救援负责人,授予其救援行动方案制定、实施和指挥救援,紧急情况下达撤离或暂停救援行动指令等权限;审批救援行动方案,必要时组织讨论研究。应急部门提出队伍、物资调度意见,按照指令依法依规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等;视情请求调集国家级救援队伍增援。专家组提供抢险救灾技术支撑和决策建议,接受指挥调度。
(6)应急保障。教育、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能源、国资、通信管理、海事、铁路、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和指导受灾区域涉及行业监管的重要单位、重要工程、重要设施的抢险救灾。
(7)发布灾情信息和救援动态。有关区县政府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动态;现场指挥部组织新闻报道和媒体接待,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宣传部门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网信部门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8)做好上级对接。现场指挥部负责对接国家派出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接受其指导或指挥;财政、应急、水利等部门视情申请物资和资金增援。
(9)军地协调联动。当灾险情超出处置能力时,及时按程序商请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县政府负责指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提供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支援。
4.4 响应调整和终止
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当汛情、旱情、灾险情有加重趋势时,及时提级响应;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时,可视情降低响应级别。当灾害过程已结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或事态得到全面控制时,由宣布启动响应的政府或防汛抗旱机构宣布响应终止。
4.5 后期处置
4.5.1 后期处置与恢复重建
水旱灾害发生后,对转移安置的受灾人员,由当地政府组织落实转移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应急部门要及时统计受灾情况,根据需要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开展抚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灾区外环境消杀防疫工作,防止洪涝灾害过后传染病疫情暴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尽快组织修复遭到毁坏的城乡供水工程和交通、电力、通信、水文等基础设施。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5.2 社会救助
做好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发生后,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及其他慈善组织可依法有序组织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市应急局可直接接受社会捐赠,并加强对非定向捐赠款物的统筹使用,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及时安排发放给受水旱灾害影响的群众;市民政局负责慈善捐赠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4.5.3 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依法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5.4 保险理赔
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照工作程序做好参保理赔工作。
4.5.5 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防汛抗旱机构视情组织成立工作组,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机构。
5 应急保障
5.1 制度保障
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和完善水旱灾害会商、抢险技术方案会商、重大决策会商和咨询制度,以及防汛抗旱工作检查、值班、灾害报告、灾害事故调查评估及追责问责等工作制度。
5.2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为防汛抗旱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5.3 队伍物资保障
应急部门统筹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按照规定程序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抗洪抢险救灾。
足量、科学储备物资装备,充实市级、区县级防汛抗旱综合物资装备库。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水旱灾害影响的其他单位要建立防汛物资装备库。易旱、缺水地区应贮备一定的抗旱物资。
5.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做好人员及物资运输保障,公安部门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维护管理。
5.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尤其要预防因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5.6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电力安全,保证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5.7 治安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公安部门负责治安保障,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5.8 经费保障
市、区县政府将防汛抗旱应急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应急资金,保证抢险救灾需要。
5.9 社会动员保障
由市、区县防汛抗旱机构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救灾,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保障抢险工作顺利开展。
5.10 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防汛抗旱系统、自动化监测系统、防汛抗旱专家库及防汛抗旱科研成果,为防汛抗旱提供技术支撑。
组建市、区县防汛抗旱专家库,接受市、区县防汛抗旱机构统一调度,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应急管理专家防汛抗旱组成员名单见附件3。
5.11 避难场所保障
区县政府根据现有条件建立救生通道、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就医。
6 培训与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机构每年汛前或汛后至少组织1次培训,1—2年举行1次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应急演练;市、区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综合性应急演练;专业救援队伍每年针对当地易发灾害和险情进行演习。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市应急局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原则上每5年对本预案全面修订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编制、修订本区县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方案或处置方案,并报市防办备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14〕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水旱灾害分级标准.docx
附件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docx
附件3: 市应急管理专家防汛抗旱组成员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