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质安〔2023〕45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41号)有关“推行施工许可分段办理”的要求,决定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实施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阶段办理划分标准
建设单位在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根据建设计划选择直接申请办理工程整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施工许可证),也可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一)房屋建筑工程
1. 分三阶段办理。可按“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室和基础工程”、“±0.000以上”三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 分两阶段办理。可按“±0.000以下”和“±0.000以上”两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 桥梁工程分两阶段办理。可按“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及桥面系附属工程”两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也可按里程桩号分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 轨道交通工程分阶段办理。可按区间工程、车站工程、车辆段(停车场) 等分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也可按里程桩号分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3. 道路、隧道、管线、管廊等线性工程分阶段办理。可按里程桩号或管线桩号分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分阶段办理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在全国一体化政务平台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简称渝快办系统)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材料清单详见附件。
其中:申请房屋建筑工程“±0.000以下”(含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室和基础工程)阶段的施工许可证时,可提供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图审机构出具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代替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其他事项
(一)严禁通过分解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申请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以工程整体投资额或整体建筑面积判断是否属于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规范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闭环管理。申请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在申请办理最后一阶段施工许可证时核发工程整体施工许可证,所有分阶段施工许可证同步撤销,分阶段发证情况作为过程资料记录存档管理。工程整体施工许可证应标记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的相关信息,开工时间为第一阶段施工许可证开工时间。
分阶段申请办理的施工许可证,不能作为工程整体竣工验收申报材料和档案资料,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凭工程整体施工许可证一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三)严格落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申请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总承包)、监理、设计、勘察等参建单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其中,按里程桩号或管线桩号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发包情况依法依规确认各阶段参建单位。工程整体的现场从业人员及技能人员配备数量、岗位设置、技能等级、任职条件等应符合国家、行业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参建各方的履约管理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应当按职责依法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室和基础工程等分阶段建设内容完成后,无法及时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质量安全管控方案和措施。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发证机关应当结合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等工作,强化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前一阶段完工后未取得下一阶段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行为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机构应同步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