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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发改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1-15
渝国土房管〔2015〕66号
 

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
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公租房管理局,各区县(自治县)房管局(国土房管局、国土房管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提高配置效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在主城区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管理经验,现就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计划管理
  从2015年起,我市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并轨后的建设计划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保障部门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财政能力、保障房源、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初步拟定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经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报市国土房管局。
  2、审查。市国土房管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等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组织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上报国家相关部委。
  3、实施。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目标任务,牵头拟定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文件,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施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范畴。
  国家、市往年已下达的新建(含购买、改建,下同)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项目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继续按原批准计划文件执行。此类项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计划、资金渠道及建设内容。
  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国家和我市原政策规定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财政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2015年以前已建和在建的廉租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原安排用于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使用渠道不变。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中央、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分解下达;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组织分解下达。
  三、统筹房源分配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申请住房保障的受理渠道和审核准入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各区县(自治县)应当根据辖区保障房源等情况,按照分层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对各类保障对象合理统筹分配。区县(自治县)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应优先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含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剩余房源再分配给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仍按原分配制度实施管理。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四、完善动态管理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住房保障、民政等相关部门应根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对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等实施动态管理,定期组织核查。经核查,因住房、收入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消取保障资格,责令退出已配租的房源。实物配租对象的收入发生变化后仍符合房源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配租的房源,并根据保障政策调整其缴纳的租金。
  五、扎实推进并轨运行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政策和本文件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研究拟定并轨实施细则,经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尚未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的区县(自治县)要同步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或在并轨实施细则中统筹考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准入、分配、住用监管及退出等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制度、申请审核、房源分配等信息,做好并轨运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区县(自治县)的指导监督力度,确保并轨运行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附件:
  1、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



市国土房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2015年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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