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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11-13
渝建〔2019〕432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规建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95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造成的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在物业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室内或消防生命通道等公共区域现象也时有发生,一旦燃烧产生的大量有毒气体,堵塞救援逃生通道,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在属地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遏制物业小区发生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事故,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和谐稳定。
  二、加强宣传,排查隐患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和网站、新媒体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企业微信公众号、楼宇电视、公示栏等贴近业主生活的宣传阵地,深入宣传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充电知识,普及初起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常识,引导业主和快递、外卖企业及配送人员遵守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组织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落实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规范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行为,重点排查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对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或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三、督促落实,完善机制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物业小区安全检查、物业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检查活动,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检查力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认真落实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督促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屡次发现管理不规范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给予通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积极协助、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协同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附件: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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