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无障碍 关怀版 敬老版 微博 微信 |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公示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11-13
 渝建质安〔2019〕31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白蚁防治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和《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84号令)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白蚁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白蚁被列为世界五大害虫之一,且我市地处三峡库区,气候温和,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适宜白蚁生长繁衍,是白蚁危害地区。做好白蚁防治工作,不仅是控制白蚁危害蔓延、确保城镇房屋安全使用的需要,也是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环境的需要。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城镇房屋白蚁防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白蚁防治单位要落实各自主体责任,确保白蚁防治各项工作得到落实,有效降低白蚁对城镇房屋的危害。
  二、严格按照白蚁防治的范围和职责开展工作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应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是房屋白蚁防治的责任主体。白蚁防治单位是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
  三、做好重点环节的白蚁防治工作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合同中明确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监理任务委托给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白蚁防治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
  (二)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在30日内组织白蚁防治、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颁布的白蚁防治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资料提交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商品房销(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四、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质监总站等有关单位要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打击弄虚作假等恶性竞争行为,保障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加大对白蚁防治违法工程查处力度。加强对白蚁防治工程的检查,一旦发现有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白蚁防治单位、监理单位存在违反建设部第130号令和市政府第284号令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二)健全白蚁防治单位信用档案。对未按技术规范进行防治、使用不符合要求药品、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业务或在白蚁防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白蚁防治单位要及时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要求白蚁防治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白蚁防治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防治,必须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并符合相关要求的环保药剂。同时要积极推广白蚁防治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防治技术水平。
  (四)建立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台账。对白蚁防治工程要建立台账跟踪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并将相关信息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市住房城乡建委。联系人:朱伟,联系电话:63672054,电子邮箱:327335662@qq.com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1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