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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车辆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1-10-22


渝建质安〔2021〕73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车辆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提升的总体部署,认真落实市领导关于规范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指示要求,树立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良好形象,现就切实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车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施工现场工程车辆管理

规范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是城市提升行动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城市市容市貌问题的迫切需要。当前,工程车辆违反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冒装离场、带泥上路等行为时有发生,对周边环境、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市领导高度关注。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全总站和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安排上来,把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车辆管理工作作为 重点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细落地,从文明施工“小细节”入手,确保城市建设展现“好形象”。

二、严格落实企业车辆管理主体责任

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单位应按照施工现场工程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联合印发的《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全过程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渝城管局〔2020〕91号)等文件要求,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渝建质安〔2021〕30号)有关要求,会同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工程车辆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车辆准运条件(如按照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要求,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证》和《货车通行证》等),督促施工单位选用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输单位并落实车辆管理相关措施,督促监理单位落实监理责任。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现场工程车辆管理具体措施,并确保落实到位。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车辆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对违规行为及时整改。

三、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各项规定要求

本通知所说工程车辆管理,是指车辆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涉及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工作。车辆准运条件、运输处置管理、驾驶员资格、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有关责任单位应按照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落实责任和措施。

(一)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六不准”

1. 无《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证》的车辆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2. 号牌不清的车辆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3. 未密闭或密闭不严的车辆不准离开施工现场;

4. 冒装的车辆不准离开施工现场;

5. 车身带泥的车辆不准离开施工现场;

6. 号牌不清的车辆不准离开施工现场。

水泥罐车、建筑材料运输车辆等其他工程车辆,应参照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管理规定,具有合法牌证,车容整洁、号牌清晰,方可进出施工现场。严禁所有工程车辆冒装离场、带泥上路、“滴洒抛漏”等违规行为。

(二)车辆进出冲洗设施及场内道路硬化管理

施工现场车辆进出口应设置自动冲洗设施,并增设人工辅助冲洗;自动冲洗设施基础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冲洗设施应配套设置截水沟、排水沟、沉淀池。处于基础施工阶段的,还应设置洗车槽。场内车辆通过线路地坪应进行硬化处理,并在道路两侧设置喷淋系统,或采取洒水降尘、雾炮抑尘等措施。场内车辆通过道路应会同公安交管部门要求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示及保障交通安全的必要设施。严禁擅自设立车辆进出口。

(三)车辆进出视频监控管理

施工现场应结合“智慧工地”建设,在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进出工程车辆进行实时监控,重点对车辆密闭不严实、冒装、冲洗不到位带泥上路、号牌不清等问题进行抓拍。要按照城市管理部门安排,推进监控信息与建筑渣土监管平台对接。

(四)加强车辆规范运输劝导

施工现场应设立“劝导站”,确定专人负责工程车辆进出管理,严格执行车辆进出管理规定。对不听从劝导,准运资格、运输处置核准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要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向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有权处置部门反映。

四、强化监督管理及部门联动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全总站和有关单位要按职责做好工程车辆在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将车辆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畴,与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要加强与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的联管联动,配合工程车辆管理牵头单位完善协同作战和联合惩戒机制,着力实现工程车辆联合监管执法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科学化。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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