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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有关事宜的通知

日期:2022-03-16

渝建质安〔2022〕16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明确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交通开投集团、市轨道集团、市铁路集团、江津轨道建设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渝建发〔2021〕14号)要求,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实际,现就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规定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监督并出具监督意见。

二、在项目工程验收合格,暂时甩项的经相关部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申请竣工联合验收,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渝建发〔2021〕14号)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主办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机构)作为协办部门,采取“一口受理、联合勘验、并行推进、限时办结”的方式,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等开展联合验收,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三、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通过联合验收的形式,取得相关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规定开展竣工验收。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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