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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3-10-24

渝建管〔2023〕14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

2022年4月19日,住建部印发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列为重大事故隐患。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安委会、住建部在渝开展多轮安全督查检查和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开展的“四不两直”执法检查中,均发现相关区县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情况。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按照国务院安委会、住建部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求,结合重庆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需持证上岗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一)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电焊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

(二)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由公安机关发放证书的爆破作业人员,由市场监管部门发放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叉车操作人员。

二、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主体责任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建筑施工用人单位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企业和项目情况,制定培训方案,落实培训经费,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二)强化培训质量。各培训实施单位要严格遵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要求开展理论和实作培训,配齐师资力量,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严格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

(一)规范考核流程。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申请人须按规定完成安全生产技术理论及实操培训后,通过所在企业或本人登录“渝快办”(网址:http://zwykb.cq.gov.cn/)搜索“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报名、考核”进行在线考核报名,报名条件及考核流程按《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流程及动态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1〕204号)要求执行。

(二)申领电子证书。申请人经考核合格后,登陆“渝快办”(网址:http://zwykb.cq.gov.cn/)――搜索“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核发、管理”――选择“在线办理”――查询、下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市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要督促指导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工作,结合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认真组织开展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制定、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建档审核和现场巡查检查等相关工作。

(二)严格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应建立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应包括特种人员身份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证书在线查询页面截图、本人近期照片、劳动合同、教育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体检报告、进场时间、离场时间等内容。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报监理单位审核。

(三)人员审核检查。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加强对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检查。发现无证上岗、证书过期失效等情况,应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四)严格监督执法。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应在日常监管中,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为重要检查内容,督促参建各方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审核、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巡查检查等工作。一经查实相关工程项目存在无证上岗等情况时,须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要求,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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