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质安〔2024〕30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城市燃气管道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部署安排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的通知》(建办城函〔2024〕17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特别是城市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周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燃气项目),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城市燃气管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涉燃气项目施工许可审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审批服务中心、市质安总站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按职责对涉燃气项目是否有保护燃气管道安全的施工措施进行审查,要查阅保障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有关措施的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要针对涉燃气项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发现涉燃气项目无保护燃气管道安全的施工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无针对性施工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严格规范涉燃气项目建设作业活动
严格按照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划定的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和管道安全控制范围规范开展涉燃气项目建设作业活动。
(一)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在城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危及城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建设作业活动: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其他危及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的建设作业活动。
(二)保护性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在城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作业活动,或在城市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必须与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三、严格落实涉燃气项目参建单位主体责任
构建以建设单位为首要责任的城市燃气管道保护责任体系。
(一)设计前建设单位管道保护责任。建设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方案设计前,应通过城市管线“e呼通”平台查询、现场踏勘等方式,核实摸清拟施工区域及毗邻区域内城市燃气管道信息,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其管道保护责任。
(二)开工前建设单位管道保护责任。建设单位应全面准确掌握涉燃气项目周边燃气管道规模、走向、平面位置、埋置方式、埋置深度以及与施工影响区域的距离和交叉点保护处理措施等情况,确保项目实施不影响燃气管道安全运行。
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会同施工等参建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安全保护方案应包含燃气管道三方安全保护协议。若因争议未能确定安全保护方案的,建设单位向城市燃气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协商制定;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的,由城市燃气主管部门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安全评审后确定。
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等各相关主体开展现场交底会商,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必要时应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现场勘测核实,保证交底信息完整、准确。
(三)施工中建设单位管道保护责任。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善施工期间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通过定期巡视、旁站监督、视频监控,以及采取人工开挖、小型机械开挖等方式,开展保护性施工,确保管道安全。
(四)施工中施工单位管道保护责任。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城市燃气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制定燃气管道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并报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通过,确保满足燃气管道保护的需要。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组织施工,发现管道位置信息有误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到场处置。
(五)其他参建单位保护责任。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监理工作“十不准”规定,充分发挥监理在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城市燃气管道过程中旁站作用。勘察、设计单位应进一步压实城市燃气管道保护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按标准、规范开展勘察、设计工作。
四、持续开展涉燃气项目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排查整治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质安总站要持续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涉燃气项目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专项行动,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排查整治情况形成台账,并动态更新,确保新的涉燃气项目及时纳入台账管理。对存在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项目,要排查是否明确项目审批审查及各方参建单位燃气管道保护责任等信息,重点排查:建设单位是否全面准确掌握项目燃气管道情况,是否组织开展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是否组织开展现场交底会商并形成书面记录;施工单位是否制定燃气管道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按程序报审,是否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是否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安排技术人员现场监护和指导,施工现场是否存在涉燃气实体安全隐患;监理单位是否对燃气管道保护实施旁站监督,并形成监理记录。
五、严厉查处涉燃气项目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质安总站要加强与燃气主管部门等横向联动,以“零容忍”态度,按职责严厉查处涉燃气项目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未组织交底会商并形成书面交底记录、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等问题的,要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对发现未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未开展施工现场监理、未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指导等问题的,要依法及时对责任单位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停工等措施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对发现的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将相关线索书面移交有关部门。市住房城乡建委将适时曝光一批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典型案例,形成严惩重处高压态势。
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质安总站要将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作为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重点任务,加强调度通报、督办交办等,层层压实责任。同时,将燃气管道保护作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控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同步推进,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对落实燃气管线保护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全国城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再发生影响恶劣的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市住房城乡建委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严肃追责问责。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