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租赁住房有关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租赁住房有关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城市管理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租赁条例》《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要求,保障承租人与出租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租赁住房有关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含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单间租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除外)。
出租住房应当以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非居住存量房屋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应当以改建后的独立居住空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3月3日
(此文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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